以 案 说 法
名山区法院
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
满足了人民群众高效停车、
便捷出行的需求
但有人在使用停车位后却不缴纳停车费
近日
名山区法院审理了一批
因未缴纳停车费而产生的
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北京易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雅安市名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方签订《名山区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建设运营合同书》。随后,北京易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雅安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具体负责合同的运营,并设置公告牌进行收费公示。截止2024年5月21日,蔡某、王某、杨某等人累计拖欠停车费500多元至3000多元不等,雅安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催要未果,遂将上述车主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雅安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合法取得名山城区公共停车资源的经营管理权。蔡某、王某、杨某等人在其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泊位停车,双方之间成立临时停车服务合同关系,应及时结清所产生的停车费。依法判决蔡某、王某、杨某等人限期支付停车费,并承担诉讼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第33条第2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城区道路施划停车泊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第2条第8款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第3条规定了“利用公共道路资源停车收费政策和停车费定价、收费原则。”
那么雅安市就停车费
是怎么规定的呢?
雅安市于2020年4月1日施行《雅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雅发改价调〔2020〕9号,其中第6条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政府定价。”今年1月1日施行《雅安市城区公共停车管理若干规定》,其中第11条进一步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科学合理设置和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法官提醒
停车欠费,或许是不经意之举,但却违反了契约精神。车主如果发现停车欠费请及时缴纳,避免因小失大,甚至征信受损,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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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 | 城区道路停车不缴费?法院判决车主限期支付,并承担诉讼费》